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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基于以下事实和证据:
1、本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负责的宗旨,国家法律法规一直对药品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是必须是已经审查批准生产(即药号)的;二是生产需要满足资质要求(药品GMP生产车间,且在批准药号生产企业内部生产);三是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生产;四是随时监管。这是国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众所周知的常识。
2、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公(简称“三维公司”)及法人代表顾书华等为规避国家监管,与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兰陵公司”,其前身为国有常州第二制药厂,前法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刑)签订了借壳兰陵公司合法资质制售透析用药品“左卡尼汀”系列药品的协议(见证据1共四份)。
3、顾书华利用兰陵公司的合法制药资质获取药号之后为降低成本,避开国家批准的生产工艺,外购化工企业(浙江嘉善诚达药化有限公司(简称“诚达公司”))采取化工工艺合成的化工产品冒充药品交由兰陵公司精(制)、烘(千)、包(装)后又以兰陵公司名义对外自行销售。共计生产2400多万支注射液针剂,上百万肾病透析患者受害。(见证据2)
4、为逃避国家即将开始的检查,掩盖之前犯罪证据,顾书华以兰陵公司的名义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更改生产厂地和工艺,被驳回,并明令禁止生产。(见证据3共2份)
5、为防止新上任并停止违法生产的兰陵公司董事长虞小平举报,顾书华抢先以兰陵公司停止帮其生产“违约”为由,发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在得到当地药监部门明确“三维公司系违法生产”的结论后,判决三维公司顾书华败诉。(见证据4)
6、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在国家药监部门确认涉案药品生产模式违法,我国药事法、民商法领域多位著名专家(含相关法律起草人)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情况下,却以《药品法》是管理性法规而非强制性法规”、“没有死人”(因为没有统计)“诚达公司生产有资质”(法官故意用化工生产资质来掩人耳目)、“即将出台的法律支持”(天下居然还有用未来尚未出台的法律作为之前犯罪判决依据的,即使这样,之后的出台的法律却更严)。(见证据5共3份法律专家意见书, 证据6共3份抗诉书和判决书)
7、正如共和国荣誉称号和勋章获得者高铭暄教授等三位顶尖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研究论证后所指出的:因再审判决存在确认涉案制售假药模式“合法”的民事判决,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就三维公司制造、销售假药的严重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三维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