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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2001年3月-2009年9月,适用于《药品法》(2001年版)和刑法(1997年版)。而2001年版的《药品法》的制定和颁布经过了以下程序,时间达数年之久:
1、中央政治局讨论并决定启动立法工作,彰显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重视和负责”的精神和执政理念;
2、全国民法、刑法、药事法等业内顶尖专家集中酝酿、讨论和起草法律文本;
参与本案论证的专家中:
共和国荣誉称号和勋章获得者高铭暄教授等三位顶尖刑法专家是刑法领衔起草人;
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是民法的领衔起草人;
原国务院法制办科教文卫副司长宋瑞霖系药事法的起草人之一。
3、全国人大就法律文本在全国范围内征询意见;
4、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和修改相关法律文本;
5、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字颁布实施;
6、根据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药品法》不仅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重视和负责的意志,也经过了严肃的、专业的法律程序,是一部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却在国家药监部门确认涉案药品生产模式违法,我国药事法、民商法、刑法等领域多位著名专家(含相关法律起草人)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情况下以“《药品法》是管理性法规而非强制性法规”为由,肆意解释法律法规,为顾书华等制售假药犯罪开脱罪责。
请问:
两审法官何来的法律解释权?
两审法官的法律知识教育从何而来?
再审法官从世界上那个有法律的地方能够找到用“即将出台”的法律来支撑判决?